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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以案释法」《反有组织犯罪法》案例解读——陈某、陈某仔等30人重大涉黑案

来源:大观新闻网     发布时间:2023-04-20 10:05     浏览:742次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》将有组织犯罪、恶势力组织明确定义为法律概念,明确有组织犯罪、恶势力犯罪的概念是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的前提。黑恶犯罪案件以暴力、威胁等手段为主,但也出现以滋扰、纠缠、哄闹、聚众造势等“软暴力”为犯罪手段,下面通过实际案例为大家解读:

  一、案情简介

  2013年至2018年期间,陈某纠集一批社会人员,逐步形成一股长期盘踞在吴川市博茂管区的黑恶势力。该黑恶势力经过多年来的不断扩大和整合,发展成以陈某为组织、领导者,陈某仔、陈某魏、梁某平、黄某镇为骨干成员、曾某、陈某兴等人为积极参加者,黄某娇、陈某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人数较多、较为稳定、结构层次较为清晰、分工较为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。自2013年以来,该组织成员公开以暴力、胁迫手段抢占地盘,暴力阻工、强揽工程、控制月饼销售行业、控制殡葬行业,为非作恶、欺压群众,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。

  二、判决情况

  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敲诈勒索罪、强迫交易罪、聚众斗殴罪、寻衅滋事罪、故意破坏财物罪、非法拘禁罪、敲诈勒索罪、诈骗罪、虚假诉讼罪等罪对被告人陈某等30人提起公诉,组织、领导者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,剥夺政治权利二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,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。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对在案查封、冻结、扣押的涉案财产、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、没收。

  一、何为有组织犯罪?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:“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,是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,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、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。”

  本案中,陈某等人所在组织人数较多、较为稳定、结构层次较为清晰、分工较为明确,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,该组织成员在陈某的直接指挥、策划下,以暴力、威胁和其他手段,多次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斗殴、敲诈勒索、寻衅滋事、强迫交易、故意毁坏财物和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,称霸一方,为非作恶,欺压、残害百姓,严重破坏当地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,属于有组织犯罪。

  二、何为“软暴力”?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:“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,有组织地进行滋扰、纠缠、哄闹、聚众造势等,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,足以限制人身自由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,影响正常社会秩序、经济秩序的,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。”

  本案中,在陈某的直接领导、组织下,陈某仔等人为收取保护费、控制殡葬、月饼销售行业等,除了采取打砸、恐吓和威胁等手段外,还通过上门滋扰、聚众造势等行为,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,致使多名被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,且对被害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,陈某等人实施的上门滋扰、聚众造势等手段属于典型的“软暴力”。

  三、涉案财产如何认定和处置?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:“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、收益,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,应当依法予以追缴、没收或者责令退赔。”

  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,引导公安机关查封、冻结、扣押了一批涉案财产,共有人民币40余万元及房产、车辆、手机等物品一批。霞山人民检察院在对本案提起公诉时,针对每项涉案财产一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及理由、依据,建议法院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及孳息、作案工具等予以依法没收,同时对经查与本案无关的车辆、金饰等个人财产予以依法解封退还。法院的判决采纳了有关罚金的量刑建议以及财产处置意见,对经查实的涉案赃款等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,彻底铲除了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,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。

  【来源:湛江霞山区人民检察院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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